中青在线北京3月14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民政部今天通过官网公布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从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中随机确定名单开展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
考虑到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实际情况,同时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抽查比例分别作出了规定,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管理力量薄弱,社会组织登记数量较多,抽查比例过高难以落实,《办法》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3%。市级、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最低抽查比例较县级分别提高1到2个百分点。考虑到全国性社会组织规模相对较大,活动领域较广,影响力较强,结合近年来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抽查实践,《办法》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的最低抽查比例规定为10%。
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办法》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要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避免给社会组织造成过多负担。
为保证抽查效果,《办法》规定了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无论哪种检查方式,《办法》都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事先将检查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
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障,《办法》对登记管理机关实施抽查的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如现场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等。同时,对受委托开展现场检查的专业机构,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对抽查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抽查结果的处理事关抽查的权威性和震慑性,《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同时,抽查结果还将作为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因素。
责任编辑:张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