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高校副教授参与制贩毒品 一审被判无期

 | 要闻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青在线武汉4月13日电(熊斌 胡林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朱娟娟) 武汉一所知名高校副教授张某某与人合伙开"制毒工厂",毒品远销海外(本报2016年12月27日曾报道),今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公开开庭宣判。其中,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11月,武汉海关从一份寄往境外的快递包裹中发现藏匿有若干白色可疑粉末,经送检判断为某类精神药物。随后几个月,该关连续多次截获类似包裹。海关缉私部门分析,这是一起有预谋的、通过邮寄渠道走私新型精神毒品案件,背后很可能存在一个制毒窝点。

2015年5月,武汉海关将8次查获的可疑白色粉末送公安部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其中两个邮包可疑物品鉴定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属国家管制一类精神药品。

2015年6月17日凌晨,侦察机查封了制毒窝点"武汉某化学有限公司实验室",控制现场人员,顺藤摸瓜将4人犯罪团伙全部抓捕。查封时,现场约800平方米的实验室设备还在运转。

据悉,被告人、46岁的张某某,在有机化学领域颇有建树。其早年就读于武汉某著名高校化学系,毕业后留校任教,后取得博士学位。

张某某交代,他发现国外有些国家对已列管的精神类药品需求量大,国内尚未列管,有利可图,便与杨某某等人合伙注册公司,以研制生产医药中间体等为掩护,非法从事精神类药品生产,主打产品为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公司列为"4号产品")。采取快递"化名邮包"的形式,全部销往英、美、澳大利亚等国,还用比特币等网络货币收款以逃避打击,年均获利400余万元。

"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在2014年元旦起被我国列入一类精神药品管制目录。该公司试图研制替代产品,但未成功。同时国外需求量大、利润高,所以几名被告仍继续生产、走私、贩卖上述4号产品。"主审法官介绍,"这是一种致幻性很强的新型精神毒品,属甲卡西酮类别,易使吸食者产生精神依赖,社会危害性很大。"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共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管制精神药品,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大。

四人分工如下:杨某某、张某某提起犯意,组织指挥毒品的制造、运输、走私、贩卖活动,冯某购买原材料,下达生产指令,向客户发货、收款,鲍某某负责新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鲍某某地位和作用小于其他被告人,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自首等情节,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冯某具有立功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13日上午,武汉市中院判决如下:杨某某、张某某、冯某、鲍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冯某、鲍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

作者:朱娟娟 熊斌 胡林

责任编辑:于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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