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北京7月2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亦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今天发布。
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表示,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权纠纷作为一类非常重要的环境资源案件,既涉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也涉及矿产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相关利益主体的产权保护,同时还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现行涉及矿业权的法律、法规多着眼于行政监管需要,不能完全适应矿业权流转日益市场化的发展趋势。全国各级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差异较大,裁判标准不一。
为适应矿业权市场发展需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统一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今年2月2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解释。
郑学林说,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在上述特殊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会对区域内环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应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上述特别区域内的矿业权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
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当然,人民法院对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影响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管和处罚。"郑学林告诉记者,解释将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纳入其中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导致地质灾害、植被毁损等生态破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采,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郑学林指出,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存在乱采滥伐、无证勘查开采、破坏性开釆等违法违规现象,造成的严重生态环境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
解释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协调机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发现无证勘查开釆,勘查资质、地质资料造假,或者勘查开采未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郑学林表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在专业技术、设备和执法效率等方面都具有优势,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力量,而环境司法是维护环境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环境资源司法执法协调机制,做好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的有序衔接。
此外,解释还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业权租赁、承包、合作,一矿二卖以及越界勘查开采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确立了相应规则。
责任编辑:赵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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