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北京11月4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 今天下午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10月3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举措。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探索积累了成功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李建国表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必然要求,是在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在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监察委员会,有利于使监察体制改革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必将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为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决定对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产生、监察对象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和措施、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等事项作出规定,与试点决定基本一致。
监察委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12项措施,“全覆盖”监督公职人员。
决定提出,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
为在各地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决定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设立监察委员会,整合原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职能,涉及到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据此,决定对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作出了规定。
此外,为使全国各地区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决定还对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提出了要求。
10月26日,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在解读十九大报告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它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也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因此不能等同于刑事诉讼法,调查不能等同于侦查,所以不能将一般的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等同于对腐败、贪污贿赂这种违法犯罪的调查。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等都会做出相应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责任编辑: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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