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大象踩踏游客 重庆殉职导游应认定见义勇为

 | 评论来源: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文/邓江秀

据媒体报道,12月21日,在泰国的一家大象营发生一起大象伤人事件,导致旅行团领队被踩死,另有两人受伤。

这起意外事件,实际上存在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第一,游客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有没有索赔的权利,第二,领队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笔者认为,游客在这起事件当中,只要没有存在明显的过错,就有索赔的权利,换句话说,游客只要是按照正常的游玩程序和规范行事,即使对于大象的发怒缺乏预知的可能性,因此导致大象踩踏伤害和致死,是有索赔的权利。

众所周知,大象营是游客和大象亲密接触的一种旅游方式,就常识来看,人和大象营里的大象亲密接触是没有危险的,因为在这种地方的大象,必须经过有效的驯化消除了危险性。在此事件当中,大象营、游客以及旅行团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默契的信任关系,就是游客对于大象营存在高度的安全信任关系,同时对旅行团存在安全保障信任,而旅行团也对游客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只要游客没有明显过错行为,发生这种损害后,旅行团和大象营都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在这起事故当中,虽然殉职的是旅行团的领队何永杰,但他同时也是作为一个个体存在,也有自己作为自然人个体正当的权利,他被大象踩踏致死,旅行团方面应该对他进行工伤方面的赔偿,同时,大象营也应该对他承担损害赔偿。

更大的问题还在于,何永杰作为旅行团的领队,在危急关头能够放弃自己的安全,挺身而出去救助旅客,不幸遇难,这是典型的见义勇为的行为。

所谓见义勇为,最关键的一点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为了帮助他人、救助他人或者是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从而牺牲自己的安全和利益。

作为一个经常带队旅行的人员,何永杰不可能不知道大象发怒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但是当他看到旅客在遭遇大象危险的时候,能够毫不犹豫挺身而出,说明他在危机关头敢于舍生忘死,去履行自己作为一个领队的职责,体现了一个善良人对他人的大爱。这样的行为,显然属于见义勇为。

和其他的见义勇为稍微有一些不同的是,何永杰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但是我认为,见义勇为目的是在鼓励人们帮助别人,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正当利益而敢于挺身而出,所以行为发生地不分境内外。换个角度而言,由于境外环境更陌生,在境外的见义勇为更难得,更显何永杰对同胞的大爱和对职责的坚守,精神更加可嘉。

这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赴境外游更频繁,境外游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和旅行团安全保障的问题就更显突出。在这个背景下,发生了何永杰领队为了保护游客的生命安全挺身而出牺牲自己的事件,这就更具有典型意义,更值得弘扬。所以笔者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应该对何永杰这种见义勇为及时表彰,有关旅行公司也应该对何永杰坚守职责的精神给予大力的弘扬,并妥善安置好他的遗属。

作者:邓江秀

责任编辑:傅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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